为失信者“重生”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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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失信者“重生”提供法律保障)
柳宇霆/文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持续发力。《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用主体的范围,对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并着力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地重塑信用。
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针对失信乱象滋生的局面,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中办、国办陆续发文,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老赖”,打出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组合拳”。据统计,自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有1710万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压力,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数同比呈下降趋势。
惩戒失信主体,固然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将这个群体纳入“黑名单”,让其付出寸步难行的昂贵成本,方能有所震慑。但是,一旦上了失信黑名单就下不去,也会带来严重的后遗症。应当看到,过罚一致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倘若信用被永久剥夺,对任何失信主体来说,都将是难以承受之重。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纠正了错误行为的失信主体,允许其在适当条件下恢复原有信用,他们才能更好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对其他潜在主体,这也不失为一种正向引导。
值得肯定的是,制度“更新迭代”的大门已开启。中办、国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机关相继出台的一些具体规定,均对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做出了规范,为个体的信用修复、失信“重生”提供了制度支撑。根据最高法有关数据,2024年共有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首次超过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一增一减”、“一降一超”之间,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循环隐然若现。
社会每前进一步,法律就要跟进一步。从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全局看,在上述法规制度之外,还需要一部更具“全局性”的法规,而不是局限于市场监督等某个领域;还需要一部更正式的法规,而不是“试行”的规定。就此而言,《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便有了建章立制的必要性。2025年3月21日,中办、国办提出《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办最新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信用修复管理明确了新的方向和框架,也让出台新规有了更强的紧迫性。
从内容上看,此次征求意见稿较之前法规,不乏亮点。一是限定信用主体范围,明确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排除了自然人,规范的靶向更加聚焦。二是对失信信息试行分类管理,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公示期限,有利于实施梯级管理。三是规范处理流程,规定了申请信用修复条件,既便于失信主体“按图索骥”,也利于职能部门依规处置,特别是明确了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给予“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等特殊措施,有利于这些企业信用重生、再闯市场。
规范信用修复,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从政策制度的陆续出台,再到有关部门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为失信主体回归正轨开启了新门,信用中国的轮廓也愈加清晰。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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