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女生扶老人遭索赔22万元”,有新进展!

2026年02月22日 | 小微 | 浏览量:63888

“初中女生扶老人遭索赔22万元”,有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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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何小桃    

据央广网报道,近日,福建莆田一位老太太骑自行车拐弯时摔倒,两名骑电动车的初中女生主动停车帮扶,当地交警判定女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老人称自己是因受到惊吓而摔倒,向驾驶电动车的女孩和她的监护人索赔22万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2月21日,事件中的女孩母亲郑女士表示,目前事情已经妥善处理,原告方已撤诉。此前发布的抖音和朋友圈相关内容也已删除,不希望再占用公共资源。

该案原定于2月26日上午在莆田市城厢区灵川法庭开庭审理。

据《都市现场》栏目报道,针对这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曾任职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长,退休后执业7年的江西安喜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东在观看事故视频后指出,老人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两次避让,第一次为了避让白色轿车;第二次为了避让两名女孩所骑的电动车。

陈律师认为事故的处理认定应基于两个原则。

一是危险原则。造成危险的直接原因并非第一次避让,而是第二次避让。骑电动车的女孩与老人因避让而摔倒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老人在此次险情中操作不当、避让失误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是路权原则。车辆与行人靠右通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女孩骑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在这起事故中,骑电动车的女孩因未遵守路权规定及相关安全义务,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的林倩律师指出,大家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交通事故必须是“撞上了”。其实在法律上,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和“过错”才是核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律师强调,在处理无接触事故时,交警或法院重点审查的是,“违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例如在本案中,如果是电动自行车的突然驶出导致老人因惊慌避让而摔倒,虽然未发生碰撞,但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因此需承担相应责任。责任的划分(主要或次要),需综合考虑各方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中宪律师事务所蔡宣锦律师补充认为,结合视频内容,老人的摔倒确实有可能是受到了惊吓。但责任比例究竟有多大,不能单凭视觉判断。蔡律师建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好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老人的受伤结果与学生的行为之间是否具备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即参与度)进行专业鉴定。

此外,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心雨在接受现代快报采访时表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民事诉讼公文书证,法院通常作为裁判参考,但并非终局依据。法院可依证据独立审查,对事实不清、责任不当的认定不予采信并重新划分民事责任。

若查实老人受惊吓摔倒与女孩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主要看女孩骑行的速度、距离等客观因素,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按照女孩、白色车辆(如有过错)、老人三方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确定按份责任。

编辑|何小桃 杜恒峰

校对|陈星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央广网、都市现场、海峡都市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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